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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认定,借款人仅与平台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未形成实际借贷关系。法院强调民间借贷需同时满足双方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借款人虽通过平台多次出借款项,但资金流向平台推荐的实际借款人,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借贷关系。裁定书明确指出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还款责任。专家建议,出借人应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际借款人追讨欠款,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批量申请执行,这才是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
文章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法院明确认定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不承担实际借贷责任。以某平台出借人王某起诉平台要求还款一案为例,法院一、二审均驳回其诉求,再审申请也被驳回。法院认定平台与出借人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文章建议出借人可通过债权置换等方式获得仲裁裁决债权,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更高效的追偿方式。该案例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甘肃省高院审理一起网络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平台仅为信息中介关系,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查明,出借人通过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非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出借人将资金划付至借款人账户,与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出借人要求玖富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强调P2P网贷中借款人只能是实际收到借款的自然人,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对规范网贷行业具有示范意义。
在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平台是否是网贷债务人,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网贷出借人应当起诉谁。依据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网贷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中介职能的P2P网贷平台不具备借款人法律地位,因此出借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以平台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近期发生的一起借�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贷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系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因该主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最终被驳回再审申请。自P2P网贷行业清退以来,类似案件屡见不鲜。根据法律规定,合规运营的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仅构成信息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为由�
近日,笔者律师接到一位老客户小张的咨询电话。这次,小张是为其爱人咨询一起网贷纠纷案件。据了解,小张的爱人几年前在某P2P平台进行了一笔出借投资,后来一直没有回款。小张询问是否可以通过起诉平台追回资金。为便于律师了解案情,小张还提供了一份法院针对类似P2P平台案件的民事裁定书作为参考,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1、 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原告通过注�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贷出借人周某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原告主张被告为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该主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最终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自P2P网贷清退以来,类似案件屡见不鲜。业务合规的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平台必然无法胜诉。�
在P2P网贷中,平台是否属于网贷的债务人,以及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决定网贷出借人应当起诉谁的关键问题。对于合规运营的P2P平台来说,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仅形成信息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通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近日,甘肃高 级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贷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
在P2P网贷中,平台方究竟是不是网贷的债务主体,出借人和平台之间有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网贷出借人应当起诉谁。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中介职能的P2P平台不属于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范畴。因此,当出借人面临回款困难时,以平台为�
在网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诉讼中,平台是否被视为借款人,以及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地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求的关键。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及网贷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信息中介定位的P2P网贷平台并非实际借款人,因此,当出借人面临回款困难时,起诉网贷平台难以胜诉。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及玖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