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平台是否是网贷债务人,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网贷出借人应当起诉谁。依据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网贷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中介职能的P2P网贷平台不具备借款人法律地位,因此出借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以平台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近期发生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再次验证了这一点,具体案件如下:
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原告王某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通过玖富普惠平台出借,经被告玖富普惠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原告王某账户 仍显示有部分借款本息无法归还。王某诉讼玖富普惠偿还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王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比较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一)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对于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比较高院认为,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比较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因此,对于合规运营的平台而言,由于平台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因而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平台赔偿往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出借人需理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借款人作为收款方,毫无疑问应承担还款责任。基于比较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文件精神,部分网贷平台当下正在推动“属地化催收诉讼”,支持出借人在律师帮助下向逾期借款人发起催收和法律诉讼。这种催收方式将出借人、平台和律师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有效杜绝此前的暴力催收和平台回款缓慢的问题,同时给老赖施加比较大的压力,迫使其还款。
属地催收对老赖的打击最为准确,出借人主动参与催收和诉讼是掌握回款主动权、提升回款效率的重要途径。选择属地化法催的出借人在债权选择上具有明显优势,相较于被动等待散标回款的出借人,能够优先获得优质债权标的。平台在债权分配上通常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主动采取催收行动的出借人自然能够优先筛选还款意愿强、还款能力高的优质债权;而一直观望等待,到最后被动选择散标回款的出借人拿到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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