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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诉讼中,平台是否被视为借款人,以及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地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求的关键。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及网贷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信息中介定位的P2P网贷平台并非实际借款人,因此,当出借人面临回款困难时,起诉网贷平台难以胜诉。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及玖富�
日前,发生一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网贷诉讼案例,很有代表性,笔者给大家分享一下。原告王某于 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通过玖富普惠平台出借,经被告玖富普惠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原告王某账户仍显示有部分借款本息无法归还。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玖富普惠偿还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
近日发生这样一例网贷诉讼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上述协议均约定了玖富公司并非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非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平台作为撮合方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据此,法院对出借人诉玖富普惠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二审终审,判决玖富与借款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玖富普惠不承担还款�
在网贷类诉讼中,出借人作为权利主张一方,须要理清网贷债务关系,做到有的放矢,这样才可以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有力支持,取得预期效果。一旦搞错起诉对象,不仅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会浪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随着玖富等网贷平台属地化法催的持续开展,会有越来越多出借人和法律界人士加入到打击老赖的工作中来,广大出借人一定要把握机会,尽早介入,这样才能早日回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