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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近日审结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网贷纠纷案件。借款人周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玖富普惠平台,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故再审申请被依法驳回。此案明确了网贷出借人维权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不承担法定还款责任。法院认定周某与玖富普惠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双方未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判决为类似网贷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重申了网贷平台的中介属性,强调借贷关系成立需具备双方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判决指出,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再审申请。该裁决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强调借贷关系需以双方合意及实际交付借款为要件。法院认为,出借人应起诉实际借款人而非平台,并提供有效证据才能胜诉。此案为类似网贷纠纷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甘肃高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认定,借款人仅与平台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未形成实际借贷关系。法院强调民间借贷需同时满足双方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借款人虽通过平台多次出借款项,但资金流向平台推荐的实际借款人,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借贷关系。裁定书明确指出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还款责任。专家建议,出借人应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际借款人追讨欠款,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批量申请执行,这才是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贷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系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因该主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最终被驳回再审申请。自P2P网贷行业清退以来,类似案件屡见不鲜。根据法律规定,合规运营的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仅构成信息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为由�
自网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被清理整顿后,关于出借资金的偿还责任,究竟应由平台承担兑付义务,还是应由借款人还钱,这一问题始终牵动着出借人的心弦。近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例中明确指出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网贷信息中介平台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玖富普惠无需背负还款责任,驳回了出�
日前,甘肃高 级法院对网贷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二审终审,判决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玖富普惠不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出借人的再审申请。探究该案的内在法律逻辑,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出借人起诉作为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相关诉讼案由:——出借人周某与玖富普惠平台民间借贷纠纷一�
法律上来讲,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是指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和利息的人。法院在立案审查民间借贷类案件后时,最重要的就是审查“债”的成立是否符合真实原则,原告和被告之间必须要有实际的借贷关系发生才能主张债权。才能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证据,并最终获胜。
根据网贷法规相关规定,P2P平台属于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因此在出借人选择起诉平台,而平台运营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会败诉。日前,玖富出借人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玖富普惠偿还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 高院申请再审,最终又被驳回申请。最 高院
不久前发生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原告王某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通过玖富普惠平台出借,经被告玖富普惠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截止2020年11月30日,原告王某账户仍显示有部分借款本息无法归还。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玖富普惠偿还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案件审查中,�
不久前,玖富借款人王某向法院起诉玖富普惠,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 高院申请再审。最 高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两点: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对于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最 高院认定,王某和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