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传媒 > 关键词  > P2P借贷最新资讯  > 正文

高院判玖富与出借人仅是中介合同关系 驳回出借人诉平台再审申请

2025-05-19 16:02 · 稿源: 站长之家用户

近日,一起涉及P2P平台玖富普惠的借贷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原告王某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通过玖富普惠平台出借,经被告玖富普惠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王某账户仍有部分借款本息未能收回。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玖富普惠承担还款责任。该案经市、省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王某败诉后,王某向高院申请再审,最终仍被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经审查,高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两点:一是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经审理各项证据后,高院认定,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事实上,P2P网贷是发挥平台信息中介的作用,借力大数据、人工智能,准确匹配对接资金的供给端和需求端,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资金需求者借不到钱的问题。网贷平台从供给和需求的角度进行准确匹配,为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撮合等中介服务,并非实际借款方。因此,出借人在遭遇投资亏损时,要求平台偿还本息并不合法,起诉实际借款人,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近年来,玖富等网贷平台也在推出方案协助出借人维权。玖富推出的属地化法催方案,能够向逾期借款人发起准确催收和法律诉讼,实现一对一的催收和追责,既保证了催收力度和效果,也提升了催收工作质量,杜绝了暴力催收,让失信者找不到继续逃废债的理由。

属地催收对老赖的打击最为准确,也符合当前司法机关从严整治逃废债行为的政策导向。建议广大出借人密切关注所涉平台的动态,一旦平台启动属地诉讼催收程序,应及时参与并积极配合,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推广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均为站长传媒平台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对本页面内容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相关信息仅供参考。站长之家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页面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可及时向站长之家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点击查看反馈联系地址)。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依规核实信息,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

  • 相关推荐
  • 甘肃高院意见:玖富中介不担责,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

    甘肃省高级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玖富普惠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周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其子张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主张与玖富普惠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经审理认定:1.双方仅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属于中介服务关系;2.借款人资金实际流向个人存管账户,与平台无直接借贷关系;3.电子签名真实有效,借款人应知晓协议内容。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明确出借人应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该判决厘清了网贷平台中介性质,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提醒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140字)

  • 甘肃高院裁定玖富出借人非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实际借款人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判决指出,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再审申请。该裁决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强调借贷关系需以双方合意及实际交付借款为要件。法院认为,出借人应起诉实际借款人而非平台,并提供有效证据才能胜诉。此案为类似网贷纠纷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 高院玖富系信息中介定位非借款人 出借人应法催实际借款人

    文章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法院明确认定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不承担实际借贷责任。以某平台出借人王某起诉平台要求还款一案为例,法院一、二审均驳回其诉求,再审申请也被驳回。法院认定平台与出借人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文章建议出借人可通过债权置换等方式获得仲裁裁决债权,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更高效的追偿方式。该案例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 甘肃高院判定:出借人玖富非民间借贷关系玖富合规信息中介

    甘肃高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认定,借款人仅与平台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未形成实际借贷关系。法院强调民间借贷需同时满足双方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借款人虽通过平台多次出借款项,但资金流向平台推荐的实际借款人,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借贷关系。裁定书明确指出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还款责任。专家建议,出借人应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际借款人追讨欠款,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批量申请执行,这才是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

  • 甘肃高院裁定:玖富系信息中介提供信息服务 驳回出借人赔偿诉求

    甘肃省高院审理一起网络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平台仅为信息中介关系,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查明,出借人通过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非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出借人将资金划付至借款人账户,与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出借人要求玖富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强调P2P网贷中借款人只能是实际收到借款的自然人,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对规范网贷行业具有示范意义。

  • 法院宣判玖富中介提供借款信息服务 出借人回款应借款人

    文章讲述了一位客户小张通过P2P平台出借资金后遭遇还款困难的法律纠纷。2016-2020年间,小张通过"悟空理财"APP在玖富平台出借多笔款项,但截至2020年11月仍有欠款未还。法院裁定认为玖富公司仅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与小张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驳回了小张要求玖富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文章指出,P2P借贷中出借人需明确区分借贷关系中各方的权责: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平台仅承担信息中介职责。建议出借人优先选择属地法催等合法催收方式,掌握还款主动权。同时强调要理清债权债务关系,避免盲目起诉导致既赔钱又耗费精力。

  • 《中国审判》以玖富为经典案例,P2P如系中介无需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审判》2024年聚焦网贷法律关系,发布专题《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模式法律关系的认定》。该刊通过"王某诉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一典型案例,明确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三级法院审理认定:出借人资金直接流向借款人,平台未设立资金池或变相融资,双方未签订借贷合同,属于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该案例确立了网贷平台"撮合中介"的法律属性认定标准,对全国类案审理具有指导意义,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文章指出,出借人维权应认清实际借贷关系,通过起诉实际借款人的方式追讨欠款。

  • 《中国审判》以最玖富为经典案例,P2P如系中介无需担责

    《中国审判》2024年刊发专题文章,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模式的法律关系认定标准。文章以"王某诉北京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通过三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网贷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借贷还款责任。法院强调:1)资金流向需明确,借贷双方需直接达成合意;2)平台若未设立资金池或变相融资,则属中介合同关系;3)借款人应直接起诉实际用款人追讨欠款。该案例对规范网贷行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统一裁判标准。

  • 甘肃高院玖富出借人非借贷关系 出借人回款应实际逾期借款人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贷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系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因该主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最终被驳回再审申请。自P2P网贷行业清退以来,类似案件屡见不鲜。根据法律规定,合规运营的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仅构成信息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为由�

  • 小伙申请改名周天紫薇大帝被驳回:当事人有点伤心

    4月25日消息,一位名为"朱雀玄武敕令"的年轻人因频繁改名引发关注。他原名叫朱云飞,后改为现名,现又申请改名为"周天紫薇大帝"但未获成功。业内人士指出,取名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不能过于随意。姓氏承载家族传统,名字需体现父母对孩子的期望,过于生僻或违背社会价值观的名字可能给孩子未来带来负担。该男子表示对改名失败感到伤心,朋友也劝他不要再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