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来讲,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是指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和利息的人。因此,法院在立案审查民间借贷类案件后时,最重要的就是审查“债”的成立是否符合真实原则,原告和被告之间必须要有实际的借贷关系发生才能主张债权。不久前,甘肃高 级法院在审理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玖富数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便认定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平台无还款责任,并最终驳回了出借人的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时,甘肃省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 2019 年2— 3 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根据法律规定,还款责任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因此,网贷出借人要主张债权,追究还款责任,就必须针对网贷实际借款人发起诉讼。由于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出借人的正当权益,出借人理应与平台合作法诉借款人,这才是法律认可的维权方式。唯有如此,才能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证据,并最终获胜。
(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