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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判决指出,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再审申请。该裁决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强调借贷关系需以双方合意及实际交付借款为要件。法院认为,出借人应起诉实际借款人而非平台,并提供有效证据才能胜诉。此案为类似网贷纠纷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文章讲述了一位客户小张通过P2P平台出借资金后遭遇还款困难的法律纠纷。2016-2020年间,小张通过"悟空理财"APP在玖富平台出借多笔款项,但截至2020年11月仍有欠款未还。法院裁定认为玖富公司仅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与小张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驳回了小张要求玖富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文章指出,P2P借贷中出借人需明确区分借贷关系中各方的权责: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平台仅承担信息中介职责。建议出借人优先选择属地法催等合法催收方式,掌握还款主动权。同时强调要理清债权债务关系,避免盲目起诉导致既赔钱又耗费精力。
文章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法院明确认定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不承担实际借贷责任。以某平台出借人王某起诉平台要求还款一案为例,法院一、二审均驳回其诉求,再审申请也被驳回。法院认定平台与出借人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文章建议出借人可通过债权置换等方式获得仲裁裁决债权,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更高效的追偿方式。该案例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在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平台是否是网贷债务人,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网贷出借人应当起诉谁。依据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网贷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中介职能的P2P网贷平台不具备借款人法律地位,因此出借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以平台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近期发生的一起借�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贷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系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因该主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最终被驳回再审申请。自P2P网贷行业清退以来,类似案件屡见不鲜。根据法律规定,合规运营的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仅构成信息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为由�
近日,笔者律师接到一位老客户小张的咨询电话。这次,小张是为其爱人咨询一起网贷纠纷案件。据了解,小张的爱人几年前在某P2P平台进行了一笔出借投资,后来一直没有回款。小张询问是否可以通过起诉平台追回资金。为便于律师了解案情,小张还提供了一份法院针对类似P2P平台案件的民事裁定书作为参考,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1、 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原告通过注�
在P2P网贷中,平台方究竟是不是网贷的债务主体,出借人和平台之间有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网贷出借人应当起诉谁。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中介职能的P2P平台不属于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范畴。因此,当出借人面临回款困难时,以平台为�
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律师,笔者近日接到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小张打来的咨询电话。小张这次是为他的妻子咨询一起借贷事宜,他的妻子几年前曾在某P2P平台上出借过一笔资金,后来一直没有回款,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诉平台把钱要回来。同时,小张给我发来一份相似P2P平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1、 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原告通过注册“�
不久前,笔者接到了之前一位客户小张的电话,小张提到,他的妻子几年前曾在某P2P平台上出借了一些资金,后来一直没有回款,询问我是否有可能通过起诉平台来追回这笔钱。他还给我发来一份类似P2P平台的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1、 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
不久前,甘肃省高 级人民法院接手了一宗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周某因不服甘肃某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委托儿子张某向甘肃省法院申请再审与玖富数科集团、玖富普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审查,高 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出借人周某与玖富普惠网贷信息中介平台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间借贷关系,玖富普惠不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出借人的再审请求。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