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传媒 > 关键词  > 网贷纠纷最新资讯  > 正文

甘肃高院判玖富与出借人非借贷关系 出借人回款应诉实际逾期借款人

2025-04-11 15:52 · 稿源: 站长之家用户

近日,甘肃省高档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贷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系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因该主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最终被驳回再审申请。自P2P网贷行业清退以来,类似案件屡见不鲜。根据法律规定,合规运营的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仅构成信息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平台,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审查中,甘肃省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 2019 年2— 3 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根据玖富平台与出借人签署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法院对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玖富公司在P2P网贷业务中仅履行信息中介职能,并非借贷关系的实际收款主体。因此,当平台实际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出现逃废债行为时,出借人应当依法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通过催收程序或诉讼程序实现回款。当前的核心问题在于,真正逃废债的借款人开心,出借人诉平台无果,应转而诉讼真正逾期借款人,并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证据,才能赢得官司,早日回款。

推广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均为站长传媒平台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对本页面内容所引致的错误、不确或遗漏,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相关信息仅供参考。站长之家将尽力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证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及可靠性,读者在使用前请进一步核实,并对任何自主决定的行为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页面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实内容时,可及时向站长之家提出书面权利通知或不实情况说明,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或不实情况证明(点击查看反馈联系地址)。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依法依规核实信息,沟通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

  • 相关推荐
  • 甘肃高院裁定玖富出借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应诉实际借款人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判决指出,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再审申请。该裁决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强调借贷关系需以双方合意及实际交付借款为要件。法院认为,出借人应起诉实际借款人而非平台,并提供有效证据才能胜诉。此案为类似网贷纠纷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 甘肃高院判定:出借人玖富民间借贷关系玖富是合规信息中介

    甘肃高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认定,借款人仅与平台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未形成实际借贷关系。法院强调民间借贷需同时满足双方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借款人虽通过平台多次出借款项,但资金流向平台推荐的实际借款人,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借贷关系。裁定书明确指出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还款责任。专家建议,出借人应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际借款人追讨欠款,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批量申请执行,这才是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

  • 高院玖富系信息中介定位借款人 出借人法催实际借款人

    文章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法院明确认定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不承担实际借贷责任。以某平台出借人王某起诉平台要求还款一案为例,法院一、二审均驳回其诉求,再审申请也被驳回。法院认定平台与出借人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文章建议出借人可通过债权置换等方式获得仲裁裁决债权,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更高效的追偿方式。该案例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 高院玖富出借人仅是中介合同关系 驳回出借人平台再审申请

    王某通过"悟空理财"APP在玖富普惠平台出借款项,后因部分本息未收回起诉要求平台担责。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近年来,玖富等网贷平台推出属地化法催方案,通过精准催收和法律诉讼追讨逾期借款,既提升催收效率又杜绝暴力催收。建议出借人密切关注平台动态,在启动属地诉讼催收程序时积极配合,以维护自身权益。

  • 法院宣判玖富系合规中介提供借款信息服务 出借人应诉借款人

    文章讲述了一位客户小张通过P2P平台出借资金后遭遇还款困难的法律纠纷。2016-2020年间,小张通过"悟空理财"APP在玖富平台出借多笔款项,但截至2020年11月仍有欠款未还。法院裁定认为玖富公司仅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与小张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驳回了小张要求玖富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文章指出,P2P借贷中出借人需明确区分借贷关系中各方的权责: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平台仅承担信息中介职责。建议出借人优先选择属地法催等合法催收方式,掌握还款主动权。同时强调要理清债权债务关系,避免盲目起诉导致既赔钱又耗费精力。

  • 甘肃高院意见:玖富系合规中介不担责,驳回出借人的再审申请

    甘肃省高级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玖富普惠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周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其子张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主张与玖富普惠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经审理认定:1.双方仅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属于中介服务关系;2.借款人资金实际流向个人存管账户,与平台无直接借贷关系;3.电子签名真实有效,借款人应知晓协议内容。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明确出借人应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该判决厘清了网贷平台中介性质,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提醒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140字)

  • 甘肃高院裁定:玖富系信息中介提供信息服务 驳回出借人赔偿诉求

    甘肃省高院审理一起网络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平台仅为信息中介关系,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查明,出借人通过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非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出借人将资金划付至借款人账户,与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出借人要求玖富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强调P2P网贷中借款人只能是实际收到借款的自然人,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对规范网贷行业具有示范意义。

  • 《中国审判》以玖富为经典案例,P2P如系中介无需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审判》2024年聚焦网贷法律关系,发布专题《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模式法律关系的认定》。该刊通过"王某诉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一典型案例,明确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三级法院审理认定:出借人资金直接流向借款人,平台未设立资金池或变相融资,双方未签订借贷合同,属于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该案例确立了网贷平台"撮合中介"的法律属性认定标准,对全国类案审理具有指导意义,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文章指出,出借人维权应认清实际借贷关系,通过起诉实际借款人的方式追讨欠款。

  • 《中国审判》以玖富为典型案例,P2P如系信息中介不担责

    《中国审判》2024年刊发专题报道,聚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模式法律关系的认定。文章以王某诉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典型案例,通过三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该平台仅为信息中介,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从借款资金流向、合同签署等关键点分析,强调区分信息中介与借贷主体的重要性,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报道指出,此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网络借贷纠纷的裁判标准,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也为出借人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若平台仅为合规中介,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

  • 《中国审判》以最玖富为经典案例,P2P如系中介无需担责

    《中国审判》2024年刊发专题文章,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模式的法律关系认定标准。文章以"王某诉北京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通过三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网贷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借贷还款责任。法院强调:1)资金流向需明确,借贷双方需直接达成合意;2)平台若未设立资金池或变相融资,则属中介合同关系;3)借款人应直接起诉实际用款人追讨欠款。该案例对规范网贷行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统一裁判标准。

热文

  • 3 天
  • 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