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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玖富系信息中介定位非借款人 出借人应法催实际借款人

2025-04-24 10:05 · 稿源: 站长之家用户

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信息中介定位的P2P网贷平台不属于实际借款人。在出借人面临回款困难时,起诉网贷平台要求承担还款责任,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近期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此类典型案例:玖富平台的出借人王某因回款问题起诉玖富普惠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但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被法院判决败诉。王某不服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其再审申请。这一判例进一步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经过案件审理,高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两点:一是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经审理各项证据后,高院认定,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王某并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玖富普惠亦无实际出借款项给用款人。因此,玖富普惠平台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据上分析,王某主张其与玖富普惠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问题,根据前述分析,玖富普惠与王某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故玖富普惠依法无需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难道出借人就毫无办法了吗?当然不是。例如对于玖富平台来说,玖富出借人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债权和债权收益权,置换为开放出来的可出仲裁裁决的债权。置换后,出借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自己递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经过仲裁判决的债权,是一种更为直接有效的回款选择,省去了催收、诉讼、等待判决等诸多环节,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偿付欠款。不仅为出借人节约了时间和精力,同时因为有仲裁判决和法律强制力作为后盾,也可以迫使借款人立即还钱,效果比较有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出借人尽量委托平台方推荐的律所律师,将置换后的已裁决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可以免去相关执行费用。而如果是出借人自己领回已裁决债权,递交法院申请执行的话,则可能产生后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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