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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玖富系合规中介提供借款信息服务 出借人回款应诉借款人

2025-05-09 10:00 · 稿源: 站长之家用户

近日,笔者接到一位曾经的客户小张的来电。四年前,笔者代理过他的借贷纠纷案件并成功追回欠款。正当笔者以为小张又有新的借贷诉讼需要委托时,他却发来了一份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

1、 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原告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使用玖富普惠平台“投资”服务功能,经被告玖富公司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

2、在出借环节,原告需通过点击“同意并确认出借”的方式和被告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3、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原告账户仍显示有借款无法归还。

4、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玖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5、原告认为:其将自有资金充值到银行的存管账户,玖富公司将资金借给不特定的第三人;玖富公司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没有向原告提供借款人信息;双方产生民间借贷的合意。

6、玖富公司认为,双方是居间中介服务法律关系。

7、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小张表示他的爱人几年前也曾在上述裁定书中类似P2P平台上出借了一笔资金,后来一直没有回款,想知道是否可以起诉平台把钱要回来。在对小张家的出借情况了解过之后,笔者给出了初步建议,首先要确定所出借的平台是否是合规P2P,如果是没有涉及资金池和自融的合规P2P平台,回款方式一般是由平台根据债权情况出具回款方案,或者也有个别像上述裁定书中的原告出借人那样,希望以民事起诉平台的方式进行回款。小张正是看到其他平台出借人败诉的高院裁定,担心自己贸然起诉平台最后也是既赔钱又耗费精力。

作为新兴的网络借贷,通过网贷信息中介也就是P2P平台,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需求建立债权关系,在出现借款人违约后,出借人往往难以厘清债权关系,有出借人认为“钱是通过平台借出去的,现在就该平台还钱”。而这个诉求在“注重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治体系下,往往并不能得到满足。因此,在起诉时没有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我们从上述高院裁定书中也可以看到:玖富公司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借款信息服务,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其与玖富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驳回原告要求玖富公司向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诉求。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出借人应当明确区分借贷关系中各方的权责:借款人作为资金接收方,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还款义务;而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则应当履行协助催收的职责。近年来,玖富等网贷平台推出了属地化法催,向逾期借款人发起准确催收和法律诉讼,实现了一对一的催收和追责,既保证了催收力度和效果,也提升了催收工作质量,杜绝了暴力催收,让失信者找不到继续逃废债的理由。因此,对期望长期回款的出借人,建议优先选择属地法催,掌握回款主动权,才能早日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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