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来讲,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是指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和利息的人。基于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最重要的就是审查“债”的成立是否符合真实原则,原告和被告之间必须要有实际的借贷关系发生才能主张债权。近日,甘肃高级法院在审理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玖富数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便认定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平台无还款责任,并最终驳回了出借人的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时,甘肃省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对于一些仍在等待清退回款的出借人来说,看到甘肃高院的裁定可能确实有些失望。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司法裁定已明确认定实际借款人才是借贷关系的适格主体。业内专家表示,即便平台完成清退程序,既存债权债务关系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依法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通过司法催收程序实现回款,是当前最有效且具有法律保障的回款途径。具体操作时,出借人可以呼吁法院如玖富普惠属地或自己所在地法院,申请仲裁批量执行,才能真正高效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回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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