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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法院明确认定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不承担实际借贷责任。以某平台出借人王某起诉平台要求还款一案为例,法院一、二审均驳回其诉求,再审申请也被驳回。法院认定平台与出借人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文章建议出借人可通过债权置换等方式获得仲裁裁决债权,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更高效的追偿方式。该案例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甘肃省高院审理一起网络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平台仅为信息中介关系,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查明,出借人通过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非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出借人将资金划付至借款人账户,与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出借人要求玖富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强调P2P网贷中借款人只能是实际收到借款的自然人,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对规范网贷行业具有示范意义。
在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平台是否是网贷债务人,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网贷出借人应当起诉谁。依据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网贷监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信息中介职能的P2P网贷平台不具备借款人法律地位,因此出借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以平台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近期发生的一起借�
在网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诉讼中,平台是否被视为借款人,以及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地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求的关键。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及网贷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信息中介定位的P2P网贷平台并非实际借款人,因此,当出借人面临回款困难时,起诉网贷平台难以胜诉。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及玖富�
法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的权威法制期刊《中国审判》 2024 年刊发专题报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模式法律关系的认定》。该报道精选全国法院已生效审判案例,在总第 341 期"司法前沿"栏目中,以历经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法人民法院三级审理的"王某某诉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典型案例,深入解析法人民法院驳回出借人王某对某某平台的诉�
自网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被清理整顿后,关于出借资金的偿还责任,究竟应由平台承担兑付义务,还是应由借款人还钱,这一问题始终牵动着出借人的心弦。近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例中明确指出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网贷信息中介平台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玖富普惠无需背负还款责任,驳回了出�
根据网贷法规相关规定,P2P平台属于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并不是法定的网贷借款人,因此在平台运营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出借人以借贷纠纷起诉平台往往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久前,玖富出借人王某向玖富平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玖富普惠偿还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 高院申请再审,最终又被最 高院驳回申请。该案件再次提
在网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诉讼案件中,平台是否是网贷借款人,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有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地法院是否支持原告主张的关键。按照网贷法规相关规定,P2P平台属于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并不是法定的网贷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出借人选择起诉平台,而平台运营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会败诉。日前,玖富出借人王某�
日前,甘肃省高院受理的一起网贷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即因原告主张被告系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而最终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因此,网贷出借人发起诉讼时,一定要先理清网贷债务关系,做到有的放矢,否则搞错起诉对象就事倍功半了。在案件审查中,甘肃省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
日前,发生一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网贷诉讼案例,很有代表性,笔者给大家分享一下。原告王某于 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通过注册“悟空理财”APP的方式,通过玖富普惠平台出借,经被告玖富普惠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原告王某账户仍显示有部分借款本息无法归还。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玖富普惠偿还借款本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