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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审理一起网贷纠纷再审案,出借人周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其子申请再审。法院认定出借人与平台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最终驳回再审申请,强调实际借款人才是还款义务方,建议出借人向实际借款人追讨欠款。
近日,一起网贷诉讼案引发关注。原告王某通过“悟空理财”APP在玖富普惠平台出借多笔款项,截至2020年11月仍有部分本息未收回。王某起诉要求玖富公司偿还,但法院认定双方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故驳回其再审申请。该案显示,P2P清退中,出借人应尽早通过属地法律催收和诉讼维权,优先选择优质债权标的,避免被动接受劣质债权。建议关注平台是否推出属地催收诉讼,及早介入掌握回款主动权。
甘肃省高级法院审结一起网贷纠纷再审案,裁定驳回出借人周某对玖富普惠平台的再审申请。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某与平台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强调P2P平台本质是信息撮合中介,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该案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法律定位及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律师接到老客户小张咨询,其爱人曾在P2P平台出借资金未收回。文章通过最高院民事裁定书案例说明:合规P2P平台与出借人仅为信息中介关系,出借人起诉平台还款往往败诉。当前部分平台正推动"属地化催收诉讼",支持出借人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催收。建议出借人关注平台动态,尽早介入属地化催收,争取优质债权回款。
随着P2P网贷行业清退进入尾声,多数出借人已能正确理解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及监管政策。但部分出借人仍存在认知偏差,误将平台等同于借款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明确平台并非债务人,最终认定平台无义务偿付出借人。以甘肃高院审理的周某诉玖富普惠案为例,法院认定双方仅为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义务,并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此类案件提醒出借人应起诉真正逾期借款人而非平台,以维护合法权益。
甘肃省高院近日审结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网贷纠纷案件。借款人周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玖富普惠平台,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故再审申请被依法驳回。此案明确了网贷出借人维权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不承担法定还款责任。法院认定周某与玖富普惠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双方未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判决为类似网贷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重申了网贷平台的中介属性,强调借贷关系成立需具备双方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
王某通过"悟空理财"APP在玖富普惠平台出借款项,后因部分本息未收回起诉要求平台担责。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近年来,玖富等网贷平台推出属地化法催方案,通过精准催收和法律诉讼追讨逾期借款,既提升催收效率又杜绝暴力催收。建议出借人密切关注平台动态,在启动属地诉讼催收程序时积极配合,以维护自身权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判决指出,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再审申请。该裁决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强调借贷关系需以双方合意及实际交付借款为要件。法院认为,出借人应起诉实际借款人而非平台,并提供有效证据才能胜诉。此案为类似网贷纠纷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甘肃省高级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玖富普惠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周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其子张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主张与玖富普惠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经审理认定:1.双方仅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属于中介服务关系;2.借款人资金实际流向个人存管账户,与平台无直接借贷关系;3.电子签名真实有效,借款人应知晓协议内容。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明确出借人应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该判决厘清了网贷平台中介性质,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提醒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140字)
文章讲述了一位客户小张通过P2P平台出借资金后遭遇还款困难的法律纠纷。2016-2020年间,小张通过"悟空理财"APP在玖富平台出借多笔款项,但截至2020年11月仍有欠款未还。法院裁定认为玖富公司仅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与小张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驳回了小张要求玖富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文章指出,P2P借贷中出借人需明确区分借贷关系中各方的权责: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平台仅承担信息中介职责。建议出借人优先选择属地法催等合法催收方式,掌握还款主动权。同时强调要理清债权债务关系,避免盲目起诉导致既赔钱又耗费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