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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审理一起网络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平台仅为信息中介关系,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查明,出借人通过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非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出借人将资金划付至借款人账户,与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出借人要求玖富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强调P2P网贷中借款人只能是实际收到借款的自然人,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对规范网贷行业具有示范意义。
在网贷类诉讼中,出借人作为权利主张一方,须要理清网贷债务关系,做到有的放矢,这样才可以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有力支持,取得预期效果。一旦搞错起诉对象,不仅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会浪费自己的时间和金钱。平台对出借人选择债权一般会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先决定自行催收的人自然会挑选优质债权标的;一直观望等待,到最后被动选择散标回款的出借人拿到的必然是质�
不久前,玖富出借人王某向玖富普惠提起诉讼,要求平台还本付息,经市、省各级法院民事判决败诉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审查裁定认为,该案件审查重点为:(一)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玖富普惠是否应向王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对于王某与玖富普惠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根据各项证据查明的事实,最高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