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来说,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特指实际接收出借资金并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因此,法院在立案审查民间借贷类案件后时,最重要的就是审查“债”的成立是否符合真实原则,原告和被告之间必须要有实际的借贷关系发生才能主张债权。不久前,甘肃高院审理周某诉玖富普惠及玖富数科一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认定平台仅属信息中介方,与出借人未形成借贷关系,故不承担还款义务,并最终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件审理时,甘肃省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 2019 年2— 3 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对于一些仍在等待清退回款的出借人来说,看到甘肃高院的裁定可能确实有些失望。
但业务行业专家以及法律专家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裁定书中明确了平台推荐的实际借款人才是与出借人建立借贷关系的另一方。平台虽然清退停止运营了,但债权不会凭空消失,部分出借人的出借款项依然没有收回,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实际借款人发起催收和诉讼才是仅有的回款途径。出借人可以呼吁法院如玖富普惠属地或自己所在地法院,申请仲裁批量执行,才能真正有效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回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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