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1992年生)因要求前女友彭某(1996年生)返还恋爱期间转账18852元被法院驳回全部诉求。该案涉及多笔特殊金额转账及一笔标注"彩礼"的款项,引发社会对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法律界定讨论。
据判决书显示,刘某与彭某于2024年5月通过微信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多次向彭某转账,金额涵盖20元至5200元不等,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等具有情感象征意义的"示爱红包"。2025年3月两人分手后,刘某主张所有转账均以结婚为目的,要求彭某返还累计1885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但彭某未出庭应诉。
法院审理聚焦于2024年5月20日发生的一笔3500元转账。刘某称该款项备注"彩礼",应属附条件赠与。然而庭审中查明的转账背景显示:2024年5月18日,彭某提及手机损坏后,刘某主动提出赠送手机;次日彭某选定机型并告知刘某,因微信收款受限申请解禁;5月20日12时04分,刘某完成转账并备注"彩礼",但同步发送的微信消息称"情人节快乐",彭某收款后询问"怎么转那么多",刘某未作实质回应。
法院认为,除3500元外其余转账均为520元以下小额款项,符合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通常赠与行为。针对争议焦点的3500元,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可见,该转账发生在恋爱关系确立前,且源于刘某主动提出的手机赠与承诺,备注"彩礼"与实际转账语境、金额及双方互动情况不符,不能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主审法官指出,恋爱期间财物往来需结合金额大小、用途、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刘某未能证明转账与缔结婚姻存在直接关联,且部分款项明显具有情感表达属性,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法律界人士提醒,情侣间大额财物往来建议签订书面协议,避免纠纷时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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