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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甘肃高院近期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网贷平台仅构成信息服务关系,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指出,民间借贷需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而本案中出借人系通过平台向实际借款人出借资金,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裁决强调,出借人应依法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通过司法催收程序实现回款,这是当前最有效且具法律保障的途径。
湖北某法院审结一起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事裁定案。法院认定,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与出借人之间仅为中介合同关系,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法院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指出借款人应通过诉讼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司法催收是当前最有效的回款途径。本案明确了P2P平台在合规经营中的法律定位。
湖北中院对网贷出借人邓某诉玖富普惠平台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终审,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玖富普惠不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法院指出,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法律上无依据承担还款义务;还款保障措施由第三方提供,平台仅履行中介服务。建议出借人尽早通过属地法律催收和诉讼维权,掌握回款主动权。
湖北省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事裁定案。出借人熊某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委托其女申请再审,主张与玖富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查后认定,玖富平台仅为借贷信息中介,与出借人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并非传统民间借贷,平台不承担担保或还款义务。证据显示双方未订立借贷合同,也无实际资金往来。法院指出,P2P平台性质为信息撮合中介,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最终裁定驳回熊某的再审申请,强调需明确实际债权债务关系,依法维权。
近日,一起网贷平台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关注。出借人王某起诉玖富平台要求偿还本息,但经市、省法院败诉后,王某不服并申请再审,最终被最高法院驳回。最高法院认定双方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平台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当前网贷整治成效显著,合规平台有序清退。出借人应把握时机,借助属地法催手段锁定债权,掌握回款主动权。
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平台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指出,双方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实际借贷关系存在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该案明确P2P平台清退背景下,出借人应向实际借款人追讨欠款,而非平台。法律专家建议,出借人应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催收和诉讼,才是有效回款方式。
甘肃高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平台公司仅构成信息中介服务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法院指出,民间借贷需具备双方借贷合意及实际款项交付,缺一不可。本案中,出借人通过平台操作将资金划付至借款人账户,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终驳回出借人对平台的诉讼请求,强调借款人作为实际收款方应承担还款义务。此类案件在P2P清退后常见,出借人应转而起诉逾期借款人。
《中国审判》2024年刊发专题报道,聚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模式的法律关系认定。通过分析王某诉北京某信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明确网贷平台仅提供中介服务,不承担还款责任。报道强调需厘清网贷债务关系,起诉实际借款人才能获得法院支持。该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
甘肃高院审理一起网贷纠纷再审案,出借人周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其子申请再审。法院认定出借人与平台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最终驳回再审申请,强调实际借款人才是还款义务方,建议出借人向实际借款人追讨欠款。
近日,一起网贷诉讼案引发关注。原告王某通过“悟空理财”APP在玖富普惠平台出借多笔款项,截至2020年11月仍有部分本息未收回。王某起诉要求玖富公司偿还,但法院认定双方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故驳回其再审申请。该案显示,P2P清退中,出借人应尽早通过属地法律催收和诉讼维权,优先选择优质债权标的,避免被动接受劣质债权。建议关注平台是否推出属地催收诉讼,及早介入掌握回款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