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法院审理的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成功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件发生在2020年2月3日18时许,奚某白与朋友林某、华某等人一同聚餐,期间奚某白饮用了1至2瓶红酒。当日22时许,奚某白的男友沈某等人加入聚餐,沈某则饮用了数瓶啤酒。晚餐结束后,奚某白、沈某等人又前往上海市金山区某排档吃夜宵,两人再次分别饮用了数瓶啤酒。
2月4日凌晨2时20分许,沈某与奚某白在便利店购买了3听啤酒后,驾车来到某大桥北侧河边。沈某在河边喝酒祭祀其父,奚某白两次劝说沈某回家无果后,情急之下用脚踹了沈某背部,致使沈某落入河中,随后奚某白离开河边返回车内。
几分钟后,奚某白返回河边,发现沈某不见踪影,便立即报警。当日5时许,民警发现了沈某的尸体。经鉴定,沈某系溺水死亡。
庭审过程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奚某白因催促沈某离开未果,踢踹沈某入水致其溺亡的行为,究竟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指出,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实践中需结合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程度、是否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采取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被告人奚某白在供述中表示“知道被害人会游泳”“没想过他会死亡”“以为踢下去之后他自己会爬上来”。同时,从案发前沈某聚餐后结账、自行驾车离开、便利店购物、微信发送视频等行为表现,以及多名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来看,可证实沈某虽饮酒,但精神状态尚可,且其落水地点距离岸边较近。由此可以认定,奚某白对结果的判断有一定依据,其主观方面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
此外,奚某白与沈某系恋爱关系,平时关系较好,案发前与友人聚餐时也关系融洽,并无杀人动机。之后虽发生了奚某白两次急于催促沈某离开的情况,但二人并无本质性矛盾冲突,奚某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从奚某白的供述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几分钟后奚某白就回到河边找人、拨打沈某手机、发送微信,并打电话、发微信让朋友帮助联系,且报警求助,采取了相应措施,只是未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某白主观上不存在犯罪动机,是基于对被害人游泳技能、酒后精神状态的判断而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且确有试图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表现,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0年11月2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奚某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一审宣判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定性错误,被告人奚某白因催促被害人沈某离开未果,一时激愤而产生杀人动机,非法剥夺沈某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则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2021年3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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