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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商标因与安德玛近似被部分驳回 该商标曾在香奈儿侵权案中胜诉

2021-06-17 12:00 · 稿源: 凤凰网科技

凤凰网科技讯 6月17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6月17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号为(2020)京73行初11198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9月申请注册的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此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华为向商标机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批准注册其计算机硬件商标,该商标形状为下图所示。

左为华为申请商标,右为香奈儿

法国奢侈品品牌香奈儿对此表示反对,称该设计与其商标相似。但商标局驳回了香奈儿的反对意见,称不存在相似之处,也不可能在公众心中造成混淆。

随后,香奈儿再次于卢森堡法院对这一裁决提出质疑,该法院在周三的裁决中驳回其上诉,并表示这两个标志半圆方向不同,视觉上差异显著。

据外媒报道,最终,欧盟综合法院法官裁定支持华为,香奈儿败诉。香奈儿公司对此裁决结果拒绝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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