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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科技讯 7月23日消息,据媒体报道,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新浪微博数码博主、网络大V张某某,称其在微博上转发评论了针对小米电视的虚假信息,以及发布过关于小米手机的虚假内容微博。7月22日,该案通过央视直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博文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权,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天眼查App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相关名誉权纠纷于2021年5月25日首次开庭,于202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新浪微博数码博主、网络大V张某某,称其在微博上转发评论了针对小米电视的虚假信息,以及发布过关于小米手机的虚假内容微博。7月22日,该案通过央视直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博文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权,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站长之家曾报道过小米科技状告网络大V名誉侵权案。当时,原告小米科技诉称,新浪微博数码博主张文龙在某平台发布了涉及小米产品的相关视频、文章。小米科技认为该行为对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小米科技的名誉权,故而起诉至成都互联网法庭,并要求该网络大V在其平台账号上道歉并赔偿其100万损失。
今日上午9:30,成都互联网法庭首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网络某大V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上传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完成立案申请,成铁第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后,赓即启动立案程序。
在社交网络时代,社交媒体成为民众获取新闻的重要来源,但是与此同时,社交网络账户散发的假新闻、假信息给社会舆论带来误导和困扰。以美国为代表,全世界掀起了一场打击网络假新闻的运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表示对于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广告帖,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中国工商报官微今天发布了“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对《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权威解读”。针对日前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进行了一系列解读。张国华表示,对于互联网广告,无论是视频网站还是网络大V,凡是对该广告具有掌控权的都属于广告发布者,都需要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