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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甘肃高院近期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网贷平台仅构成信息服务关系,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指出,民间借贷需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而本案中出借人系通过平台向实际借款人出借资金,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裁决强调,出借人应依法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通过司法催收程序实现回款,这是当前最有效且具法律保障的途径。
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平台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指出,双方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实际借贷关系存在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该案明确P2P平台清退背景下,出借人应向实际借款人追讨欠款,而非平台。法律专家建议,出借人应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催收和诉讼,才是有效回款方式。
甘肃高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平台公司仅构成信息中介服务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法院指出,民间借贷需具备双方借贷合意及实际款项交付,缺一不可。本案中,出借人通过平台操作将资金划付至借款人账户,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终驳回出借人对平台的诉讼请求,强调借款人作为实际收款方应承担还款义务。此类案件在P2P清退后常见,出借人应转而起诉逾期借款人。
甘肃高院审理一起网贷纠纷再审案,出借人周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其子申请再审。法院认定出借人与平台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最终驳回再审申请,强调实际借款人才是还款义务方,建议出借人向实际借款人追讨欠款。
甘肃省高级法院审结一起网贷纠纷再审案,裁定驳回出借人周某对玖富普惠平台的再审申请。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某与平台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强调P2P平台本质是信息撮合中介,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该案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法律定位及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P2P网贷行业清退进入尾声,多数出借人已能正确理解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及监管政策。但部分出借人仍存在认知偏差,误将平台等同于借款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明确平台并非债务人,最终认定平台无义务偿付出借人。以甘肃高院审理的周某诉玖富普惠案为例,法院认定双方仅为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义务,并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此类案件提醒出借人应起诉真正逾期借款人而非平台,以维护合法权益。
甘肃省高院近日审结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网贷纠纷案件。借款人周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玖富普惠平台,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故再审申请被依法驳回。此案明确了网贷出借人维权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不承担法定还款责任。法院认定周某与玖富普惠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双方未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判决为类似网贷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重申了网贷平台的中介属性,强调借贷关系成立需具备双方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判决指出,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再审申请。该裁决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强调借贷关系需以双方合意及实际交付借款为要件。法院认为,出借人应起诉实际借款人而非平台,并提供有效证据才能胜诉。此案为类似网贷纠纷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甘肃省高级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玖富普惠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周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其子张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主张与玖富普惠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经审理认定:1.双方仅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属于中介服务关系;2.借款人资金实际流向个人存管账户,与平台无直接借贷关系;3.电子签名真实有效,借款人应知晓协议内容。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明确出借人应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该判决厘清了网贷平台中介性质,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提醒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140字)
甘肃高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认定,借款人仅与平台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未形成实际借贷关系。法院强调民间借贷需同时满足双方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借款人虽通过平台多次出借款项,但资金流向平台推荐的实际借款人,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借贷关系。裁定书明确指出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还款责任。专家建议,出借人应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际借款人追讨欠款,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批量申请执行,这才是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