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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高级法院审结一起出借人诉玖富普惠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玖富普惠仅承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职能,出借人与平台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经过案件审查,甘肃省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及网贷管理规定,P2P平台的性质是借贷信息撮合中介,其本身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传统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因回款问题起诉平台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甘肃高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认定,出借人与平台之间仅为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平台无还款责任,并驳回了出借人的再审申请。法院强调,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本案中,出借人将资金支付至个人存管账户,其与平台之间并无借贷意思表示,也未实际借款给平台,故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专家指出,即便平台完成清退,既存债权债务关系仍具法律效力。出借人应与合规平台协作,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这才是符合法律的正当维权方式。
甘肃省高级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贷出借人周某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与玖富普惠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法院指出,双方仅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周某将资金支付至个人存管账户,与平台推荐的实际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裁定,出借人应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而非起诉平台。
文章探讨了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的法律定义,强调法院立案审查时需重点核实债务真实性。以甘肃高院审理的一起P2P平台纠纷为例,法院认定出借人与平台之间仅为信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文章指出,P2P清退背景下此类案件增多,出借人应明确实际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向逾期借款人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及社会诚信体系。
甘肃省高级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网贷纠纷再审案,驳回了出借人周某的再审申请。法院认定,周某与玖富普惠平台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双方未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协议,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出借人应将实际违约的借款人作为诉讼对象,而非平台。此案明确了P2P清退背景下,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及出借人维权方向。
甘肃高院近期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网贷平台仅构成信息服务关系,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指出,民间借贷需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而本案中出借人系通过平台向实际借款人出借资金,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裁决强调,出借人应依法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债权,通过司法催收程序实现回款,这是当前最有效且具法律保障的途径。
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平台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指出,双方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实际借贷关系存在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该案明确P2P平台清退背景下,出借人应向实际借款人追讨欠款,而非平台。法律专家建议,出借人应通过法律途径向借款人催收和诉讼,才是有效回款方式。
甘肃高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平台公司仅构成信息中介服务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法院指出,民间借贷需具备双方借贷合意及实际款项交付,缺一不可。本案中,出借人通过平台操作将资金划付至借款人账户,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终驳回出借人对平台的诉讼请求,强调借款人作为实际收款方应承担还款义务。此类案件在P2P清退后常见,出借人应转而起诉逾期借款人。
甘肃高院审理一起网贷纠纷再审案,出借人周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其子申请再审。法院认定出借人与平台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最终驳回再审申请,强调实际借款人才是还款义务方,建议出借人向实际借款人追讨欠款。
甘肃省高级法院审结一起网贷纠纷再审案,裁定驳回出借人周某对玖富普惠平台的再审申请。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某与平台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强调P2P平台本质是信息撮合中介,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该案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法律定位及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