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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院近日审结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网贷纠纷案件。借款人周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玖富普惠平台,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故再审申请被依法驳回。此案明确了网贷出借人维权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不承担法定还款责任。法院认定周某与玖富普惠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双方未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判决为类似网贷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重申了网贷平台的中介属性,强调借贷关系成立需具备双方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判决指出,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再审申请。该裁决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强调借贷关系需以双方合意及实际交付借款为要件。法院认为,出借人应起诉实际借款人而非平台,并提供有效证据才能胜诉。此案为类似网贷纠纷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甘肃省高级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玖富普惠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周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其子张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主张与玖富普惠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经审理认定:1.双方仅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属于中介服务关系;2.借款人资金实际流向个人存管账户,与平台无直接借贷关系;3.电子签名真实有效,借款人应知晓协议内容。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明确出借人应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该判决厘清了网贷平台中介性质,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提醒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140字)
甘肃高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认定,借款人仅与平台签订咨询服务协议,未形成实际借贷关系。法院强调民间借贷需同时满足双方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借款人虽通过平台多次出借款项,但资金流向平台推荐的实际借款人,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借贷关系。裁定书明确指出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还款责任。专家建议,出借人应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际借款人追讨欠款,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批量申请执行,这才是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
甘肃省高院审理一起网络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平台仅为信息中介关系,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查明,出借人通过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非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出借人将资金划付至借款人账户,与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出借人要求玖富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强调P2P网贷中借款人只能是实际收到借款的自然人,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对规范网贷行业具有示范意义。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贷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系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因该主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最终被驳回再审申请。自P2P网贷行业清退以来,类似案件屡见不鲜。根据法律规定,合规运营的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仅构成信息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为由�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贷出借人周某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原告主张被告为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该主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最终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自P2P网贷清退以来,类似案件屡见不鲜。业务合规的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平台必然无法胜诉。�
在网贷出借人起诉平台的诉讼中,平台是否被视为借款人,以及出借人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地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求的关键。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及网贷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信息中介定位的P2P网贷平台并非实际借款人,因此,当出借人面临回款困难时,起诉网贷平台难以胜诉。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出借人周某诉玖富普惠及玖富�
自网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被清理整顿后,关于出借资金的偿还责任,究竟应由平台承担兑付义务,还是应由借款人还钱,这一问题始终牵动着出借人的心弦。近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例中明确指出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网贷信息中介平台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玖富普惠无需背负还款责任,驳回了出�
在P2P网贷中,平台方面究竟是不是网贷的债务人,出借人和平台之间有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网贷出借人应当起诉谁。对于合规运行的P2P平台而言,平台与出借人双方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因而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平台赔偿往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日前,甘肃高 级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贷出借人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