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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整改期并非12个月 地方金融办弹性空间大

2016-09-09 11:29 · 稿源: 站长之家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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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八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其中提到的12个月整改期应当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之日起,而并非主流解读的自《办法》实施之日起...

相关法律人士分析指出,这12个月期限并不是针对行业,并且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决定,“如果金融办没提出整改意见就没有这12个月期限,而具体什么时间提出整改,应该是在金融办出台具体细则之后,所以应该是12个月+,加多少由地方金融办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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