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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案终审现场回顾:IP公司、沟通邮件成关键

2012-02-29 14:40 ·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2月29日报道:今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苹果公司上诉深圳唯冠关于iPad商标归属权的案件。在上午的庭审中,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归属权的问题进行了辩解,并相互提交了新的证据。广东高院在闭庭前宣布将于下午2:30继续审理该案件。

截至发稿时,下午庭审已经开始。据获悉,下午庭审不会当庭宣判。

在上午的庭审过程中,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围绕英国IP公司、双方交易沟通邮件等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本文选摘部分证据如下:

苹果公司对一审判决的辩解

审判长:现在开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上诉人苹果公司、IP公司诉被上诉人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本案的纠纷其实是源自再简单不过的事实,被上诉人收到了不当利益的驱动,唯冠的行为带有财务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由于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合同,使得涉案商标在中国的转让无法进行,上诉人请求IPAD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归上诉人所有。但是一审判决出乎意料,是错误的。

上诉人:第一,一审判决错误的认为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不能约束深圳唯冠。实际上,唯冠公司在交易的不同阶段做了不同处理,在初期由英国唯冠参加,后期由深圳唯冠进行,尤其是在谈判最关键的阶段,深圳唯冠与我方发生了近80封电子邮件往来。深圳唯冠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

上诉人:一审判决错误认为参与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首先,杨荣山至少同时具有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台湾唯冠唯冠负责人,唯冠集团的董事长,总负责人三重身份。一审凭什么说杨荣山只代表台湾唯冠?

上诉人:一审认为台湾唯冠没有权利处分深圳唯冠的商标,因此对深圳唯冠不具有约束力是错误的。既然唯冠要卖的是涉及到多个国家、地区的商标,唯冠必然要以集团的形式来完成,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在人员职务安排、商标管理等都存在混同,怎么能说深圳唯冠没有授权呢?

唯冠方关于杨荣山身份、深圳唯冠等的表述

被上诉人:上诉人一直在强调唯冠集团,是在刻意混淆交易主体的概念。本案买卖的背景是苹果精心组织了一个律师团来购买商标。世界各地的通行原则就是要找准卖主,苹果公司找到台湾唯冠是因为2005年他们和台湾唯冠发生过商标争议。他们在购买商标时已经先入为主。

被上诉人:上诉人在一开始就要求得到唯冠授权的人签署书面协议,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交易。在最开始,他们和英国、台湾唯冠联系,虽然深圳唯冠的袁辉作为唯冠的联系人与上诉人联系,但是谈论的所有事情都是以台湾唯冠的名义谈论的。邮件的落款、附表都是台湾唯冠的。

被上诉人:杨荣山整个身份的体现只有一处,台北的授权委托书,负责人上加盖了杨荣山的印章,不能因为杨荣山的多重身份,就认为杨荣山在处分多个公司的财产。上诉人主张没有授权书也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但是根据司法解释,授权书、印章等都是法律规定的关键要素,本案中一件都没有。

被上诉人:如果整个交易过程中发生了过错,过错在哪方?苹果公司精心策划本次交易,苹果公司把这个协议当成了一件大事,而台湾唯冠不过是3.5万英镑的小事,苹果犯了低级错误。买方和卖方把第三方的财产进行交易,这个交易是不可以执行的。苹果开具的汇票,收款人就是台湾唯冠。

被上诉人:如果整个交易过程中发生了过错,过错在哪方?苹果公司精心策划本次交易,苹果公司把这个协议当成了一件大事,而台湾唯冠不过是3.5万英镑的小事,苹果犯了低级错误。买方和卖方把第三方的财产进行交易,这个交易是不可以执行的。苹果开具的汇票,收款人就是台湾唯冠。

英国IP公司出庭证人的证词

审判长:现在请证人上庭作证。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翻译人员不提出回避申请。

证人:我的名字是Graham Michael Robinson,今年41岁,职业是公司的调查员,地址是公司的地址,我在这里为苹果公司和IP公司作证。

上诉人:我有问题要向证人发问。在2009年8-12月份期间,你是否代表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谈判?

证人:是的。

上诉人:在2009年谈判期间,您是否使用了Hargreaves Jonathan这个网名,并通过Yahoo邮箱与对方协商沟通?

证人:是的。

上诉人:谁是HUI YUAN(编辑注:袁辉英文名,唯冠方与IP公司联系人),他代表谁?

证人:HUI YUAN来自唯冠集团的法务部,代表唯冠。

上诉人:再确认一下,HUI YUAN代表唯冠,是唯冠法务部的?

证人:是的。

上诉人:代表唯冠是指代表唯冠整个集团还其某一家公司?

证人:在整个谈判中,我认为唯冠应当代表整个唯冠的利益。

关于双方交易沟通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辩解

上诉人:深圳唯冠域名查询,说明proview.com.cn的域名所有人是本案的被上诉人,因此,从这个邮箱中发出的文件可以代表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提交的相关邮件和附件,我们要求上诉人出示原件,没有原件我们不予认可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在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行使司法主权的情况下,上诉人拿出境外不一定具有影响力的判决是在干扰中国的司法活动。

上诉人:上诉人要求得到唯冠集团给予的授权人,代表唯冠集团来签协议。附件中的唯冠电子是模糊概念,在05年苹果和唯冠公司就IPOD在欧盟有过纠纷,所以上诉人是从英国开始,邮件表达的内容非常清楚。在一审中袁辉在邮件中回复,称唯冠电子和台湾唯冠是同一家公司。

(附注:本证词源自广东高院官方微博,仅作参考,一切以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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