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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事裁定案。出借人熊某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委托其女申请再审,主张与玖富公司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查后认定,玖富平台仅为借贷信息中介,与出借人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并非传统民间借贷,平台不承担担保或还款义务。证据显示双方未订立借贷合同,也无实际资金往来。法院指出,P2P平台性质为信息撮合中介,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最终裁定驳回熊某的再审申请,强调需明确实际债权债务关系,依法维权。
近日,一起网贷诉讼案引发关注。原告王某通过“悟空理财”APP在玖富普惠平台出借多笔款项,截至2020年11月仍有部分本息未收回。王某起诉要求玖富公司偿还,但法院认定双方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故驳回其再审申请。该案显示,P2P清退中,出借人应尽早通过属地法律催收和诉讼维权,优先选择优质债权标的,避免被动接受劣质债权。建议关注平台是否推出属地催收诉讼,及早介入掌握回款主动权。
甘肃省高级法院审结一起网贷纠纷再审案,裁定驳回出借人周某对玖富普惠平台的再审申请。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某与平台仅为中介服务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强调P2P平台本质是信息撮合中介,出借人应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该案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法律定位及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P2P网贷行业清退进入尾声,多数出借人已能正确理解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及监管政策。但部分出借人仍存在认知偏差,误将平台等同于借款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明确平台并非债务人,最终认定平台无义务偿付出借人。以甘肃高院审理的周某诉玖富普惠案为例,法院认定双方仅为信息中介合同关系,平台不承担还款义务,并驳回出借人再审申请。此类案件提醒出借人应起诉真正逾期借款人而非平台,以维护合法权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及网贷平台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之间不构成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判决指出,出借人要求平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再审申请。该裁决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强调借贷关系需以双方合意及实际交付借款为要件。法院认为,出借人应起诉实际借款人而非平台,并提供有效证据才能胜诉。此案为类似网贷纠纷提供了司法判例参考。
甘肃省高院审理一起网络借贷纠纷案,认定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平台仅为信息中介关系,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查明,出借人通过平台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非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出借人将资金划付至借款人账户,与借款人建立借贷关系。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出借人要求玖富承担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强调P2P网贷中借款人只能是实际收到借款的自然人,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法律定位,对规范网贷行业具有示范意义。
近日,笔者律师接到一位老客户小张的咨询电话。这次,小张是为其爱人咨询一起网贷纠纷案件。据了解,小张的爱人几年前在某P2P平台进行了一笔出借投资,后来一直没有回款。小张询问是否可以通过起诉平台追回资金。为便于律师了解案情,小张还提供了一份法院针对类似P2P平台案件的民事裁定书作为参考,案情和判决大致如下:1、 2016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原告通过注�
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贷出借人周某起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原告主张被告为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该主张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最终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自P2P网贷清退以来,类似案件屡见不鲜。业务合规的平台与出借人之间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平台必然无法胜诉。�
《2024年中国跨境电商软件服务行业报告》显示,中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已从2019年的0.7万亿美元跃升至2023年的1.4万亿美元,预计2028年将突破2.4万亿美元。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SaaS服务商也暴露出竞争失序的现象——从功能架构到交互设计,个别企业存在过度借鉴的“抄作业”现象,也对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提出新课题。本案的司法实践,不仅在创新保护层面,对SaaS软件界面保护的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将在企业合规体系构建层面,对跨境电商企业在服务商选型上构建三维合规评估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当地时间1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支持短视频社交媒体平台TikTok在美禁令。TikTok的应用程序最早将于19日在美国下架。他希望能够兑现此前的竞选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