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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以法院判玖富为例 合规P2P平台属信息中介非债务主体

2025-03-10 15:16 · 稿源: 站长之家用户

法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的保障法制期刊《中国审判》 2024 年刊发专题报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模式法律关系的认定》。该报道精选全国法院已生效审判案例,在总第 341 期"司法前沿"栏目中,以历经中级法院、高档法院和法人民法院三级审理的"王某某诉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为典型案例,深入解析法人民法院驳回出借人王某对某某平台的诉讼请求,最终裁定北京某某平台为信息中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认定。该案例的发布对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因法官理解差异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杜绝违法裁判行为的发生。

笔者作为长期观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诉讼案件判决的法律从业者,通过案例比对了解,《中国审判》报道中引用的判决案例,正是此前多家媒体报道的王某某诉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裁定案,经查询核实,初审终审再审的案例号分别为:【(2022)豫 15 民初 13 号】【(2022)豫民终 853 号】【 2023 法法民申 778 号】。

出借人王某某起诉玖富普惠平台案件回顾如下:

2014 年,出借人王某某经由北京玖富普惠公司平台相关APP,选择标的将资金借给第三方借款人,后因借款人逾期导致王某出借资金无法及时回收,王某向当地法院起诉玖富普惠平台,要求还本付息和支付逾期利息。当地基层法院认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涉及国家行业清退政策以及影响面大,向当地中级法院申请提级管辖,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进行一审即初审。从法律程序来看,如果没有中级法院提级管辖一审,此类金额案件不会到省高院终审以及到法法进行再审。因此,笔者观察,王某诉北京玖富普惠公司这个案件是目前P2P行业内仅有一件由法法进行裁定的案件,其前沿性、保障性自然与其他案件不可同日而语。

根据裁判文书网上该案判决原文如下:中级法院一审裁定:王某提供的借款均通过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存管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案外人),无证据证明玖富普惠设立资金池,为公司或变相为公司融资,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未签署任何借贷合同,不存在借贷合意,故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应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省高档法院二审裁定:王某与玖富普惠签订的《协议》载明了玖富普惠公司为王某提供出借咨询服务或借款人推荐服务等。其能够证明玖富普惠公司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并非涉案款项的借款主体。法院再审裁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审查民间借贷的关键焦点,玖富普惠公司与出借人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且玖富普惠公司无任何担保承诺和意思表达,故玖富普惠公司无须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针对该案件的裁定,《中国审判》从P2P监管备案登记与否不影响其法律定性;是否有借贷合意,是借贷关系审查重点。---玖富普惠与出借人之间并未签署任何借贷合同,无借贷合意;电子签名具备新技术特性,不同于传统案件笔迹比对确认,可作为类案中认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业务参与人(主要指出借人、借款人)网络操作行为及签署的法律文件是否为参与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参考裁判依据;穿透式审查存管银行流水确定玖富普惠不是借款人等多角度审判分析,明确平台并非借款人,出借人与借款人才是民间借贷关系。

北京玖富普惠公司与出借人之间的典型案例被《中国审判》收录,这一事实充分体现了法人民法院对合规平台中介法律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基于此,建议广大出借人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首先研究同类案例,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质。若经核实平台确属合规信息中介而非实际借款人,出借人应当将诉讼对象直接指向实际借款人,这才是实现债权的最有效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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