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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的烈性犬伤人谁之过 法明确:犬主人无条件全责

2024-02-05 12:00 · 稿源: 快科技

快科技2月5日消息,去年发生的多起烈性犬伤人事件激起了广泛讨论,对于谁需担责一事也是意见不一,而如今,最高法盖棺定论、一锤定音。

近日,《人民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

典型案例中,刘某某饲养了一只该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阿拉斯加犬,7岁的徐某某在小区玩耍时偶遇该犬和刘某某出行,在逗弄狗时被抓伤面部,徐某某因此入院治疗,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放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在享受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降低所养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因此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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