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引发关注的案例:因自身过错摔倒身亡,家属却向他人索赔,法院最终给出了明确判决。
时间回溯到2019年3月8日,王姨计划乘坐火车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儿子小王送她到火车站进站候车。当天中午12时22分23秒,两人行至火车站二楼进站口西侧人工检票口,此时乘客小张手拉行李箱经过安检,也准备前往该检票口进站。
仅仅4秒后,意外发生。12时22分27秒,王姨突然转身逆行,打算追随小王离开检票口。她走了五步,在22分30秒时,碰到了小张的行李箱,随即摔倒在地。王姨在摔倒处休息2分钟后,由小王和工作人员扶着离开现场,随后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
上车后,王姨出现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症状,到达目的地时已意识不清。石家庄市急救中心迅速到火车站接诊,并将王姨送至某医院救治。此后,王姨又经历两次转院治疗,但最终还是于3月24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小王认为,小张对王姨的摔倒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至少承担60%的责任。于是,他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60余万元。
面对索赔,小张则有自己的看法。他表示,王姨摔倒虽与行李箱有关,但自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法定作为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那么,小张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姨摔倒呢?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点是火车站进站检票口旁,这里是公众乘坐火车的铁路枢纽,通常情况下乘客通过检票后就会乘坐火车,不会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所以,王姨及其子小王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时,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王姨转身行走5步后碰到小张的行李箱,这表明小张与王姨有一定距离,王姨逆行而出,本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但她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而且,小王作为陪同王姨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王姨负有相应的照看义务。
再看小张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张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全程未离开其控制,一直在身边合理范围内。王姨转身至碰到行李箱,时间不足4秒,小张作为正常行进的旅客,既无法预见王姨会突然转身逆行,也无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并采取避让行为。此时,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姨承担,不应强加给正常行进的小张。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小张对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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