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食用生蚝引发的食品安全纠纷案,法院认定涉事餐厅未能充分证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餐厅向消费者赔偿十倍餐费。
2024年8月10日,消费者小李与朋友在某餐厅食用生食生蚝等菜品,共计消费416元。餐后小李出现多次腹泻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在与餐厅协商赔偿过程中,小李发现餐厅仅能提供就餐前三个月的生蚝检测报告,且该报告未采用即食生制水产品的国家标准,餐厅亦未对当日生蚝进行留样。小李据此认为餐厅销售的生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其患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赔偿十倍餐费。
庭审中,餐厅辩称小李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腹泻系在该餐厅就餐所致,且同行顾客及同日其他顾客均未出现类似症状。然而,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餐厅未留存涉案生蚝样本,所提交的检测报告时间早于小李就餐日期,且无法全面覆盖就餐时的食材情况,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小李发病时间与就餐时间接近,症状符合食物中毒特征,其提供的证据已形成相对完整的链条,足以认定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餐厅向小李赔偿十倍餐费共计4160元。法官在释法时指出,食品安全纠纷中消费者常面临举证难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已适度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要求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更多证明责任。若商家无法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损害与食品无关,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同时提醒消费者,就餐后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并妥善保管就餐凭证、医疗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商家则应严格把控食品卫生,完善采购、检验台账,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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