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讯,据媒体报道,员工卢某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7分钟后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交警部门判定,卢某对此次事故不承担主要责任。
卢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却认为,规定下班时间为6点,卢某于下午5点53分离开,属于擅自提前下班。然而人社局经调查发现,卢某自2023年2月入职后的半年内,下班打卡记录表明其离开时间一直处于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针对这一情况采取过警告、处罚等管理举措。最终人社局认定卢某属于因工死亡,两级法院也均维持了该结论。
据悉,依照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需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伤害事故发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2、在责任事故认定里,非本人主要责任;
3、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涵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致。
此外,劳动者正常入职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即便属于劳务派遣性质,双方也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派遣至某单位入职,若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手中有凭证才更利于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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