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闵行区发生了一起事故,一名羽毛球馆顾客在接球时踩到一只流浪猫导致受伤。事后,该顾客将羽毛球馆公司和流浪猫喂养者肖某告上法庭。
肖某辩称其只是投喂行为,不构成饲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法院认为,肖某在厕所门口定期投喂流浪猫,并带猫去洗澡看病,构成饲养关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指出,类似事件并非个例,喂养人因投喂食物或搭建临时住所而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章关于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明确指出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可以免除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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