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何某在小区内驾驶摩托车时,不幸被刘某的宠物狗撞倒,导致严重受伤。事故造成何某左膝交叉韧带断裂和半月板损伤,最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两年后,何某向刘某提出赔偿要求,总额达12万元,并将刘某告上了奎屯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刘某作为宠物狗的主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管理自己的宠物,以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由于刘某未能履行这一责任,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何某12万元。刘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尽管何某的受伤并非由犬只直接撕咬造成,但犬只的突然窜出与何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能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因此应当对何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同时指出,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何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二审法院在8月29日的判决中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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