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界 > 关键词  > 教师职务最新资讯  > 正文

女教师哺乳期被学校调岗为保洁 学校被判支付赔偿金

2024-03-12 07:50 · 稿源:站长之家用户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谢某于2014年5月12日加入某小学,担任教师职务,并与学校签署了正式的聘用合同。然而,在2020年底,因个人生育原因,谢某向学校提出了产假及哺乳假的申请,产假结束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而哺乳假则于2021年9月7日终止。

产假结束后,谢某积极地向学校递交了返岗申请,期望能够继续履行教师的职责。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学校以暂无教师岗位为由,提出将谢某调往校园门卫及清洁工岗位。对此安排,谢某坚决表示不同意,因此在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期间,她并未到校出勤。

就在此期间,2021年6月15日,谢某收到了某小学发出的《<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10日到期,并且学校决定不再续签。面对这一情况,谢某选择了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拖欠的工资。

此案经过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法院判定某小学应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8381.35元及拖欠的工资5165.5元。然而,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于是案件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二审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某小学在谢某哺乳期未满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对于谢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给予了支持。鉴于谢某在某小学工作了7年零2个月,且其产假前的平均工资为3892.09元/月,故某小学应支付谢某相应的赔偿金。

至于拖欠的工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谢某在产假结束后未出勤,但这是由于学校未能合理安排其教师岗位所致。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考虑到谢某在一段时间内确未提供劳动,法院对工资差额进行了酌定。

举报

  • 相关推荐
  • 大家在看

今日大家都在搜的词:

热文

  • 3 天
  • 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