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是发挥平台信息中介的作用,借力大数据、人工智能,准确匹配对接资金的供给端和需求端,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资金需求者借不到钱的老大难问题。这些借贷平台通过比较准确分析供需两端,为双方提供信息公布与需求对接等中介服务。据此,网贷平台既不代表借款方,也不代表出借方,故当出借人因投资损失而要求平台赔偿本金及利息时,这一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日前,甘肃高档法院受理了一起网贷出借人诉玖富普惠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玖富出借人周某因不服甘肃某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委托儿子张某向甘肃省比较高院申请再审与玖富数科集团、玖富普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从电子签名有效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据真实性、同案同判适用性等方面,向甘肃省比较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玖富普惠公司针对出借人的再审申请也提交了反驳意见。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电子签名具有有效性,公司依法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备案及工商登记是整体行业原因,并非自身导致。玖富普惠与申请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关系,并非借款合同关系,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目前,玖富普惠依据相关政策,在各部门监督、管理下有序进行清退,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最终甘肃省高院裁定结果为: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甘肃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关系成立应以双方具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实际交付为要件,缺一不可。依据兰州中院原审查明的事实:出借人与玖富普惠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再将出借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个人存管账户内。出借人作为主动注册操作的当事人,应当对上述材料内容明确知晓并认可法律后果。裁定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并无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给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
甘肃省高院裁定书中明确表述,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划付至借款人及 /或债权转让人或其指定账户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借款法律关系。由此,上述约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及/或债权转让人推荐 撮合等服务。结合出借人于 2019 年2— 3 月期间,多次、多笔出借款项并支付款项的事实,其认可并实际履行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据以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依据网贷法规的规定,P2P平台充当的是借贷信息撮合中介机构,其与出借人之间仅存在信息中介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若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平台,在法律上注定会败诉。从法律上讲,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是指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和利息的人。因此,法院在立案审查民间借贷类案件后时,最重要的就是审查“债”的成立是否符合真实原则,原告和被告之间必须要有实际的借贷关系发生才能主张债权。因此,对于玖富的出借人而言,唯有起诉实际的债务人——即借款人,才能在法院立案后提交有效证据,并有望最终赢得诉讼。在具体操作中,出借人可以呼吁法院如玖富普惠属地或自己所在地法院,指定仲裁批量执行,才能切实有效地保障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回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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