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购的普及,“仅退款”模式在电商平台风靡一时。该模式允许消费者在收到损坏商品后,直接申请退款,无需退货。此举便捷高效,受到消费者广泛好评。
然而,部分消费者却利用这一便利钻取空子,恶意申请“仅退款”薅商家羊毛。近期,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原告A公司经营电商平台商铺。被告张某从A公司购买了两支中性笔,后以质量问题向A公司提出退款申请。
A公司同意退款退货,但电商平台向张某提供了“退货退款”、“仅退货”、“仅退款”三种选项。张某选择了“仅退款”。
A公司随后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未退还货物的损失9.9元,以及500元的维权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法官耐心教育张某相关法律法规,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最终,张某同意向A公司支付货款和维权损失共计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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