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动互联网盛行的当下,社交平台上短视频的拍摄与转发成为许多人的日常习惯,尤其是涉及儿童的可爱或搞笑瞬间,往往能收获极高的关注与流量。然而,近日成都发生的一起案件,却为这一行为敲响了警钟——不经意地转发带有未成年人的视频,很可能涉及侵权。
成都的李女士因上传了一则记录女童在家中发火摔打物品的短视频而惹上了官司。这则视频原是小女孩舅舅朋友圈中的分享,李女士觉得有趣,便随手发布在了自己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并配文“这么小就这么叛逆,脾气太暴躁”。出乎意料的是,视频迅速在网络上走红,短短两天内就获得了超过30万的点赞量。然而,视频的火爆并未带来正面效应,评论区充斥着对女童的负面评价。接到小女孩监护人的投诉后,短视频平台迅速将该视频下架。
女童监护人随后将视频发布者李女士及短视频平台告上了法庭,以侵犯女童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道歉及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李女士发布的视频含有女童清晰的面部特征,能清晰地指向女童本人,构成法律保护的肖像。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李女士未经监护人同意,直接在社交平台上公布未成年人视频,显然构成了对女童肖像权的侵权。
对于名誉权问题,法庭认为视频配文内容虽带有批评之意,但遣词用句整体较为中性,不构成对女童名誉的侵权。而短视频平台在收到案涉未成年人监护人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了视频,因此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被告李女士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金旭表示,一旦将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上传到网上,特别是与育儿、未成年、教养等热点话题相关的视频,它自带流量,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可逆转、不可控制的影响。
法官提醒,幼儿题材容易吸引大众眼球,网络用户在发布和转载含有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时,需更加审慎。未经许可在网上传播未成年人的肖像或对其进行不适当的评价,可能会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权益,还会对其身心带来伤害。即使是非营利的目的,如果视频上传并未得到监护人的同意,也会涉嫌侵犯到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因此,在上传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时,一定要考虑是否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以及是否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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