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公司管理者通过扣除工资方式管理员工的行为引起关注,其中一项案例尤为引人注目,涉事公司在一年时间内扣除了员工超过20万元的工资,引发争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江某于2019年9月入职,担任医疗公司内勤兼销售工作,其基础工资为24,000元,内勤绩效为6,000元。
根据公司考勤制度,员工未经批准无故缺勤、迟到或早退,会被视为旷工,并根据旷工天数扣除工资。在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以江某的考勤记录为依据,扣除了其209,400元工资。
江某对此不服,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支付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江某的诉求,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员工的缺勤行为进行处罚,但处罚的合理性和适当性至关重要。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扣除多倍工资的行为既违背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法院经核算后认为,江某被扣除的合理工资应为12,781.90元,公司需退回扣除的差额196,618.10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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