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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回应反垄断监管

2020-11-13 09:08 · 稿源:chinaz标签

在昨日的第三季度财报电话会议上,针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腾讯高管称,会花一些时间与监管交流以理解他们希望达成什么,腾讯正与监管合作以确保符合文件要求。

11月10日,《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正式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这是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规定了6类滥用市场支配行为,包括: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二选一)、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杀熟)。

在二选一方面,征求意见稿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对此,征求意见稿指出,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征求意见稿解释称,上述限定可能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实现,也可能通过电话、口头方式与交易相对人商定的方式实现,还可能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此外,在大数据杀熟方面,征求意见稿称,构成大数据杀熟,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二)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三)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四)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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