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女子因狐臭被公司辞退”的帖子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据发帖网友称,自己在公司工作近一年时间,平时会使用止汗产品来控制狐臭,但仍因同事投诉称其狐臭影响办公环境,最终被公司人事部门辞退。此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起了公众对于职场就业歧视问题的广泛关注。
数日后,该发帖网友更新了事件进展,表示已与公司达成和解,并获得了半个月工资以及一个月社保的补偿。同时,她透露自己计划进行手术治疗,以彻底解决狐臭问题。
针对这一事件,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的吴兴剑律师发表了看法。他指出,狐臭是个人的一种生理特征,并非疾病,既不影响员工的工作能力,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公司以员工有狐臭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构成了就业歧视。
吴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而在此事件中,被辞退的员工并无此类行为,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考虑到该员工在公司工作已满六个月但未满一年,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不过,吴律师也表示,法律同样尊重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如果此次的补偿方案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那么该方案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一事件再次提醒公众,职场中的就业歧视问题不容忽视,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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