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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网店刷好评获利780万被判刑 法院:构成虚假广告罪

2025-05-21 07:52 · 稿源:站长之家用户

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审刑事判决书,对一起涉及网络刷单虚假广告罪案件进行了宣判。案件主犯陈某因创建网络刷单平台,组织虚假交易,非法获利78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陈某,男,1965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2020年6月,陈某经人介绍从某振(在逃)处购买了一串用于网络刷单的源代码,创建了一个名为“淘源之家”的网络刷单平台。自平台创建至案发,陈某租用福建省莆田某大厦及某小区房间作为工作室,雇佣朱某和吴某分别担任技术总监和管理人员,负责网页维护、日常考勤及刷单管理工作。

该网络刷单工作室的运作模式是:先与网店商家取得联系,达成虚假刷单意向。随后,“刷手”在指定网店购买商品,商家通过物流发送空包裹。待物流显示到货后,“刷手”确认收货并给予商家好评,以此提高商品的好评度和销量。每完成一单虚假交易,刷单工作室向商家收取约8元佣金,其中5元返还给“刷手”,工作室每单获利2至3元。

经查实,自2020年6月至案发,陈某经营的网络刷单工作室累计虚假刷单达542万余单,非法获利780余万元。朱某和吴某作为员工,分别以工资形式获利40余万元。案发后,警方从吴某处追缴暂扣款20万元,从朱某处追缴暂扣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朱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虚假刷单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某和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吴某、朱某部分退赃,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朱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吴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法院决定扣押在案的朱某违法所得款五万元、吴某违法所得款二十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分别追缴陈某、朱某、吴某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款七百八十万元、三十五万元、二十万元,上缴国库。

此案的宣判,再次敲响了网络刷单违法行为的警钟,提醒广大网店商家和消费者,应诚信经营、理性消费,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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