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直播和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为商家带来了新的营销手段,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理发师在未征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并发布视频而引发的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件。
案件中,理发师小华在短视频平台上经营社交账号,用于推广自己的理发工作室。2024年2月,顾客李女士在小华的工作室理发时,发现小华将手机架立在镜子旁,疑似进行拍摄。李女士多次询问并要求停止拍摄和删除视频,但小华均予以否认。一个月后,小华将包含李女士理发过程的视频发布到了短视频平台上,引发了粉丝的围观和讨论。李女士发现后,要求小华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
小华辩称,其发布视频的行为不存在侮辱、欺诈、诽谤内容,不构成对李女士名誉权的侵犯。然而,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华的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法院指出,理发师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就拍摄并上传含有消费者形象的视频,且不能排除营利性目的,故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但鉴于视频中未涉及侮辱、欺诈、诽谤信息,也不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因此不构成对消费者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小华在媒体平台上公开道歉七日,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法官强调,互联网不是规避法律与道德的空间,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播或发布视频,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将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犯。商家在进行商业营销时,应正确处理自身利益需求和消费者权利诉求的关系,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守好营销的边界。同时,消费者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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