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受理并审理了一起涉及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起诉称,其妻子高某在手机直播平台上认识了一名小其12岁的主播孙某。孙某通过诱导高某刷礼物,骗取了其钱财。
据统计,在9个月的时间里,高某在孙某直播间消费了大量虚拟道具,折合人民币超过45万元。原告杨某认为,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并且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求被告孙某返还全部收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的主张部分成立。尽管直播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高某与孙某的线下交往和恋爱关系超越了主播与粉丝的正常互动范畴,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同时,孙某在明知高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高某交往并诱导其刷礼物,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孙某在10日内返还一半的直播收益,即22万余元,给原告杨某。
此外,法院还指出,涉案主播已被直播平台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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