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ChinaZ.com) 9月21日 消息: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 00 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应当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促进中外文化平等交流。
意见稿明确,不得含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引进、传播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参与制作或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的节目。
此外,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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