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案件当事人朱某玲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事由提起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朱某玲自2018年4月起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母亲患有尿毒症需要定期治疗,朱某玲工作期间请假较为频繁。
2023年4月10日,朱某玲因母亲次日需要进行透析治疗,向公司生产厂长请假并获得批准。然而次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生因急需出货,发现朱某玲未到岗后,通过电话要求其立即返工。双方在通话中发生争执,殷某生当场宣布解除劳动关系。
4月12日,公司在结清朱某玲工资的同时,额外支付了500元作为补偿。但朱某玲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等在内的多项诉求,总金额达95244.87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26854元。同时,因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玲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赔偿损失16704元。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工满一年后即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在加班工资方面,因朱某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予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朱某玲各项赔偿共计46431.65元,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失业保险损失。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规范用工管理。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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