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九旬老人王达早年丧偶,虽育有一女,但长期与外甥女周小冬共同居住在浦东新区的一套房产内,该房产于2001年登记产权在王达和外孙女高梅梅名下,两人各占50%份额。周小冬多年前从外地来沪,与舅舅共同生活28年,悉心照料其日常起居直至养老送终,邻居和居委会均能证实这一点,而王达晚年也常表示女儿不愿与他同住。基于这份深厚的亲情与长期的照顾,王达在2009年立下公证遗嘱,明确百年之后其名下的房屋份额由外甥女周小冬一人继承。
然而,2020年王达去世后,其女儿王小晓和外孙女高梅梅对这份遗嘱提出异议,并将周小冬告上法庭。她们声称没有证据证明遗嘱的存在,也无法证明周小冬在王达去世后六十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周小冬则坚称,丈夫在王达去世后两周内就将公证遗嘱的照片发给了高梅梅,且自己多次向邻居和亲属提及舅舅将房子留给她的事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小冬在王达去世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明确表示,因此应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但考虑到周小冬对王达晚年的生活起居等尽了主要义务,法院酌情判决王达名下的房产份额由其女儿和外甥女各继承一半。这一判决结果并未让双方满意,周小冬和王小晓均不服,随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此案时认为,虽然法律要求受赠人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但对表示的形式并未严格限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甚至是通过特定的行为。在本案中,有亲戚证实在王达去世后接到过高梅梅的电话,高梅梅称周小冬发来了遗嘱照片。此外,周小冬也表示王达去世后双方有交接过物品,且系争房屋的房产证她一直未交出。基于这些证据和事实,二审法院认可了周小冬接受遗赠的表示,并最终支持了她的上诉请求,判决王达名下的房产份额全部由周小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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