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文化对于圈内人是怎样的存在?
关于“同人”、“同人文化”目前并没有权威的定义,这是一种小众文化,在相同爱好的群体中流行,作者会基于已有作品进行的二次创作。
出于对原作的喜好以及想要与同好分享探讨的目的,粉丝们会自行组成“社团”或者定期组织线下交流会,作品、创作者、读者、周边等共同组成了“同人圈”,形成“同人文化”。
但随着同人文化的发展,同人创作的力量庞大,粉丝群体增加,同人作品和IP衍生的界限逐渐模糊,慢慢和其他圈子联系在一起。
未处于同人圈的人可能无法理解圈内文化,但对于同人爱好者来说,同人文化可以说是他们的“精神食粮”。
“同人创作这有四个字,我不知道对于他们来说地位如何,但我认为同人创作更多的是对作品的认同,创作必定包含着个人理解,各种创作平台的出现也让我们了解到我们与外界有所联系,再次感受到不要否定创作,甚至断绝了我们与世界联系的渴望。”
“同人,我首先想到的是给喜欢的角色更多故事和结局,特别是be(bad ending不好的结局)的cp,我理解的同人是一种精神寄托,大家用爱发电,自发产粮。并希望自己的劳动成果能被大家喜欢和尊重。”
“补完原作中读者认为的不完整。”
“同人,遗憾得以弥补,破镜得以重圆,是悲剧得以避免,是错误得以悔过,是更丰富的故事,更洒落的诗歌,这样的创作为什么不值得一爱呢?”
“从某种意义上说,同人可以是原作衍生的平行世界,拓宽了原作的深度与广度,让原作不再是孤独的一本书或者一部剧,甚至一个世界,而是一整个宇宙。”
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对于文艺作品的理解都不尽相同,同人圈作者、读者将同人视为一种“自由”、“弥补”、“精神食粮”,他们在自己的作品中寻找归属感,是他们心中的另一方天地,这或许也是同人文化形成的原因之一。
同人创作是否侵权 创作自由的边界是什么?
对于创作自由,有网友提出不同意见,“创作无分高低贵贱没错,平民文化也可以是宝藏,但是文学创作的自由并不是绝对自由,也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同人文侮辱人格侮辱他人,这就是你们所谓的自由吗?”
3 月 1 日晚,导演哈文在微博转发肖战事件相关微博,并配文表示“文化是用来交流的”。
“同人圈”谴责粉丝霸道损害创作自由,“饭圈”声称同人文侮辱人格。那么同人文创作的界限到底在哪?
对此,有媒体采访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嵩琦,她表示,“如果普通浏览者足以认定小说描述的人物就是明星本人,小说的内容也严重到构成侮辱或诽谤,并由此对明星名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后果,导致其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即从客观角度上来说,小说的内容使明星本人遭受精神伤害并降低了社会评价,即可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同时,尹嵩琦称,若小说中同时使用明星姓名和肖像,还可能涉嫌侵犯明星姓名权与肖像权。
粉丝是否滥用举报权?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表示,“同人文”写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但如何平衡公众人物名誉权与公民言论自由是一个更加复杂的法律问题。”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冠称,举报是声张正义,发挥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的权利,恶意举报则是一种网络暴力,“举报绝不能是无中生有,否则就是滥用,占用社会公共资源,可能对当事人造成诬告陷害。”
因此,从法律意义而言,粉丝举报权是公民权利,不能因举报结果不利便认为举报行为是“错”的。但是这并不代表可以滥用举报权,举报结果还需要管理部门以及平台更加公允客观审慎处理。
一种文化的诞生和发展都需要漫长的过程,同人创作亦是源于喜爱,但此次事件也暴露出同人创作的一些问题,如何让把握同人创作的界限,也是同人圈应该思考的问题。
对于“同人”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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