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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出版发行《淘气包马小跳》漫画 被告被判赔1100余万元

2020-01-13 09:23 · 稿源:站长之家

站长之家(ChinaZ.com) 1月13日 消息:北京海淀法院公众号报道,因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出版发行 24 本《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原告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纠纷为由,将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以下简称“安少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传媒公司”)、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图书大厦”)、杨某诉至法院。

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杨某连带赔偿原告信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100 余万元。

原告诉称,涉案作品系由信合公司根据杨某同名系列故事书《淘气包马小跳》委托他人所创作,信合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信合公司与安少社曾就出版发行涉案作品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书》,安少社陆续合法出版了涉案作品。后信合公司与安少社、杨某共同签署了《解除协议》,确认前述图书出版合同已解除。之后,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未经信合公司许可,在杨某授权下继续出版涉案作品且数量巨大,杨某、安少社及时代传媒公司共同侵害了信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侵权图书,亦侵害了信合公司的著作权。

被告杨某辩称,信合公司由杨某出资设立,其法定代表人周京是杨某的经纪人,杨某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且涉案作品是杨某出资委托他人进行创作,故杨某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与安少社重新签订了出版合同,故杨某、安少社与时代传媒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合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并非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在杨某的授权下出版发行涉案作品,杨某、安少社、时代传媒共同侵害了信合公司对 24 本《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中关村图书大厦作为图书销售商已提供了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杨某连带赔偿信合公司经济损失 11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317083 元。双方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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