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管理办法发布前后九大变化 设定借款上限受关注》文章已经归档,站长之家不再展示相关内容,下文是站长之家的自动化写作机器人,通过算法提取的文章重点内容。这只AI还很年轻,欢迎联系我们帮它成长:
4.不得向借款用途为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5.同一个人在同一个网贷机构上的借款不得超过20万元...
具体内容为:第十七条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6.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限的上限由10个工作日变20个工作日...
7.终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和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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