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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佩奇商标侵权案宣判 厦门某公司被判赔偿70万元

2019-04-04 14:34 · 稿源:站长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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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之家(ChinaZ.com) 4月4日 消息:随着小猪佩奇在中国的热播,各种“佩奇”元素在线上线下热销。而这其中,有大多数都是假冒、侵权的商品。继今年 2 月份网店店主销售假冒小猪佩奇被判刑十年之后,又一家网店因未授权使用小猪佩奇商标被起诉。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裁判,认定厦门锦还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未获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多款标有 PEPPA PIG商标的服装商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70 万元。此外,天猫公司也被要求删除被告锦还乡公司店铺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资料显示,《小猪佩奇》是由英国人阿斯特利(Astley)、贝克(Baker)、戴维斯(Davis)创作、导演和制作的一部英国学前电视动画片。 2016 年 10 月 14 日,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17472451A号“PEPPA PIG”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 2026 年 10 月 13 日,涉及的商品种类有: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运动衣;运动鞋;运动帽;皮衣;皮鞋;皮帽;皮带(服饰用);带有贵重金属尖的饰扣式领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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