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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精神病?人民网六问南京宝马车祸案鉴定

2015-09-07 11:56 · 稿源: 驱动之家

昨晚21:24分,@南京交警 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6.20案件后续情况的通报”:

2015年6月20日13时53分许,在南京市秦淮区发生一起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该消息一出,立刻引起网民热议。关于如何得出精神病鉴定,成为讨论的焦点。

根据此前《现代快报》的报道,对于本次通报中提到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南京益和律师事务所雷汉舢律师也作出了解读,一般提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多种情况,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5周岁,或者是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等情况。

针对此次事故中肇事宝马车司机发生事故时的精神状态,他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则属于另一种情况,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这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不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律师解释说,他在面临刑事处罚时,法院可参照其病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随后,人民网六问南京宝马车祸案鉴定,称这些问题有待解释

1、做出鉴定的详细依据?

2、案发于6月20日,如何准确鉴定出当时情况?

3、如何证明作案时正好处于发病状态?

4、如果之前有精神病史,如何拿到驾照?如果拿驾照后患病,为何还能上路?

5、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

6、司机王某家庭背景对鉴定结论有无影响?

对于以上六个问题,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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