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新规来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了!据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5 月 1 日起,微信微博等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 5 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 7 类因素综合判断。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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